
立法會會期將於10月16日開始,議會的工作與我們的民生息息相關,但你又知道議會的職能嗎?
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,立法會可以按「法定程序」⋯⋯
制定法律
政府及議員均可以提出議案,經立法會討論及投票通過後,就能成為正式的法律。不過,涉及 #公共收支、#政治體制 或 #政府運作 的議案,不可以由立法會議員主動提出。
上一屆立法會就制定了《#預算綱要法》,用來規範政府如何管理及運用公共財政,該法將於2018年1月1日生效。(第15/2017號法律)
修改法律
在2012年,立法會曾修訂《行政長官選舉法》,把選舉委員會人數由300人增至400人。(第11/2012號法律,修改第3/2004號法律 )
暫停執行
(查無例子,若然你知道的,請留言告之)
廢除法律
就例如立法會曾通過第11/2017號法律 《確定1976年至1978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》,目的就是要廢除過時的法律法規。